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某某、谭玉某与冯清泉、冯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集镇。
原告谭玉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集镇。
委托代理人高琼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清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谭玉某诉冯清泉、冯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谭玉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谭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谭某某、谭玉某负担。

审判员  刘友朝

书记员:张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