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集镇。
原告谭玉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集镇。
委托代理人高琼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清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谭玉某诉冯清泉、冯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谭玉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谭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谭某某、谭玉某负担。
审判员 刘友朝
书记员: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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