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晚会,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黄行军,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君、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谭晚会与被申请人黄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晚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谭晚会负担。
审判员 李志雄
书记员:但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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