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出生1979年9月21日,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出生1949年7月22日,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1954年11月28日,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李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钱财保 审 判 员 李小俊 人民陪审员 赵万东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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