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明主。
委托代理人胡雷珍(系谭明主之妻)。
原告谭某取。
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大毕。
被告陈某某(系向大毕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主、谭某取诉被告向大毕、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主、谭某取因需重新组织相关证据,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明主、谭某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明主、谭某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谭明主、谭某取负担。
审 判 员 向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方成 人民陪审员 陈发军
书记员:邓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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