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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新胜、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新胜,男,生于1963年4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0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周某,女,生于1991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谭玉洁,女,生于2010年10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谭玉华,女,生于2014年10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谭玉洁、谭玉华的法定代理人:周某,系谭玉洁、谭玉华之母。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能斌,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新胜、周某某、周某、谭玉洁、谭玉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谭新胜、周某某、周某、谭玉洁、谭玉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新胜、周某某、周某、谭玉洁、谭玉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新胜、周某某、周某、谭玉洁、谭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谭新胜、周某某、周某、谭玉洁、谭玉华负担。

审判员  邹蜀奇

书记员:李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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