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某与苏效民、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2—1803号。
委托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效民,男,1967年10月1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气象台3号1单元501室。
被告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344524—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17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效民、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效民、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冯杨勇

书记员:廖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