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
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汤某平
张炜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谭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汤某平,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炜。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的原告谭某诉被告汤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希望与汤某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7.00元,减半收取1273.50元,由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7.00元,减半收取1273.50元,由谭某负担。
审判长:吴燕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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