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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易世雄与何某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宜都市。
原告易世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向超,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易世雄诉被告何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易世雄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何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易世雄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某某、易世雄负担。

审判员  徐万里

书记员:贾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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