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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金龙,男,汉族,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5元,减半收取85.98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

书记员:邢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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