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思源,女,生于2006年2月12日,土家族,学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理人谭某(系原告之父),生于1970年6月8日,土家族,驾驶员,住址同上。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海波,男,生于1980年4月26日,土家族,驾驶员,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谭淑蓉,女,生于1982年5月20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27号。
负责人吴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思源诉被告谭海波、谭淑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思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思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思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思源负担。
审 判 长 向 媛 审 判 员 贾鹏程 人民陪审员 谭魁甲
书记员: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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