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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X155430160。
法定代表人:邹同生,系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79752531U。
法定代表人:王晓玲,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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