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某
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易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谭某某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谭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谭某某现金柒仟元整。(7000.00元)曾某某2011.6.21”。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曾某某应当偿还原告谭某某7000元。原告谭某某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7000元。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谭某某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谭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谭某某现金柒仟元整。(7000.00元)曾某某2011.6.21”。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曾某某应当偿还原告谭某某7000元。原告谭某某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7000元。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娇

书记员:汪袁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