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胡国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系被告胡国权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88301187X4。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谭志军诉被告胡国权、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谭志军于2017年8月30日以便于诉讼,需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处理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志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谭志军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贾鹏程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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