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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志军,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华仁,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负责人刘胜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子胜,该支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军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军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志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传慧

书记员:刘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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