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望建国。
被告张某某。
被告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望建国、张某某、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以所诉被告的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秭民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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