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应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原告谭某应。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机场路41号。
法定代理人宋玉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应诉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应于2016年1月6日以其与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谭某应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谭某应负担。
审判长:李小俊
书记员: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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