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何琼英
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琼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谭某与被告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指定期限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玉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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