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系原告陆某某之母。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陆爱国、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谭某某、陆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谭某某、陆某某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陆某某撤诉。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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