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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陆某某与陆爱国、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系原告陆某某之母。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陆爱国、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谭某某、陆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谭某某、陆某某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陆某某撤诉。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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