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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
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谭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长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2014年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娇、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高新林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有高新林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在高新林已经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以其遗产偿还,或由继承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高某继承高新林遗产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高某偿还高新林所欠原告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鉴定费1,030.00元由被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高新林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有高新林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在高新林已经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以其遗产偿还,或由继承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高某继承高新林遗产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高某偿还高新林所欠原告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鉴定费1,030.00元由被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长胜

书记员: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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