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家林
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安丢某
姚某
原告谭家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林与被告安丢某、姚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家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家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谭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家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朝辉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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