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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某
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吴某某

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鹌鹑包路23号。
公司负责人:吴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谭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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