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友林,男。原审原告:臧起,男。原审第三人:臧有才,男。原审第三人:臧凤云,女。原审第三人:臧萍萍,女。原审第三人:赵新玲,女。原审第三人:臧磊,男。原审第三人:杜翠华,女。原审第三人:臧明明,男。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臧友林、原审原告臧起、原审第三人臧有才、臧凤云、臧萍萍、赵新玲、臧磊、杜翠华、臧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未能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谭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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