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华,男,生于1963年3月2日,汉族,系原告谭某某好友。
被告恩施天泰坦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凤凰城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丛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荣海,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恩施天泰坦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毅、李建华与被告恩施天泰坦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荣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谭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 段斌
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
人民陪审员 付登春
书记员: 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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