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
左立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浩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鲍光林该单位经理
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立志、杨浩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光林。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白金君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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