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国林,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潭惠小区玉泉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21200181210540W。法定代表人:黄大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秦登攀,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柳辉,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谭国林诉被告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秦登攀、柳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0元,由谭国林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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