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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某
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余某某

原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地址:宜昌市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24楼。
法定代表人王道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某某,男。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向丽

书记员: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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