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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庆与张兴安、王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国庆。
被告张兴安。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庆与被告张兴安、王某某、王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兴安、王某某、王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国庆撤回对被告张兴安、王某某、王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国庆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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