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国庆。
被告张兴安。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庆与被告张兴安、王某某、王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兴安、王某某、王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国庆撤回对被告张兴安、王某某、王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国庆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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