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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郎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某
郎某某
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某。
被告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馆民初字第5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郎某某所有的超远小区8号楼2单元3楼东户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馆民初字第5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郎某某所有的超远小区8号楼2单元3楼东户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郭晓东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李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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