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哲
杨超(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
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超,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古广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哲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哲负担。
审判长:柳青
审判员:王汉云
审判员:黄许雄
书记员: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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