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
刘某
杨大芳
赖永文
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蔡某
原告谭某某。
原告刘某。
原告杨大芳。
原告赖永文。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斌、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
被告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刘某、杨大芳、赖永文与被告刘某某、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刘某、杨大芳、赖永文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刘某、杨大芳、赖永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谭某某、刘某、杨大芳、赖永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刘某、杨大芳、赖永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谭某某、刘某、杨大芳、赖永文负担。
审判长:周晓
书记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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