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柏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需要明确被告和追加新被告再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哲
书记员: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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