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原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柴瀚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谭某与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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