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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何某某等与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住昭苏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原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柴瀚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谭某、何某某与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谭某、何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谭某、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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