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李航、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城大厦武当人家酒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全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兴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夏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4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徐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