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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宇、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陈涛。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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