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龙星小学,住所地公某某南平镇中剅村。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该校董事长。
被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某某龙星小学董事长,住公某某。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明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某某。
第三人:王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
第三人:叶正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洪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公某某龙星小学、甘某某,第三人王俊、叶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咏
书记员:刘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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