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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刘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保英,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家清,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范某某。
被告:刘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刘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奎屯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起诉,本庭予以准许。被告范某某当庭申请追加刘某平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现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玉

书记员:赵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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