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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苏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
被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磊,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万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被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同为HFTAG集团高频交易俱乐部投资人员。2015年6月14日,原告谭某某委托被告苏某某购买HFTAG集团钱币,以支付宝方式两次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款1732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款24000元,共计41320元。同日被告苏某某将原告连同他人的款项45000元转给案外人肖庆丰购买了钱币。在原告收到一个月的投资收益14500元后原告未再收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出庭作证、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通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之间的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陈述,足以证明被告苏某某收到了原告谭某某现金41320元,但上述现金的用途是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投资钱币,故原、被告之间应该是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收取一个月投资收益14500元,其无法继续收取投资收益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万地

书记员:刘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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