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黎某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谢黎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黎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计水 审 判 员 董晓春 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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