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高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朱家塘路)。
原告谢高松与被告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谢高松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高松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高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高松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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