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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沙洋县人,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宣恩县人,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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