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佳木斯市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艳,公民身份号码×××,住佳木斯市桦南县,系谢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国锋,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佳木斯市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与上诉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桦少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谢某某与李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艳、张国锋,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接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霍长林
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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