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波、徐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8年3月16日向上诉人谢某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谢某某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谢某某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