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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李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某某
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
鲍冬梅(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李某
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冬梅,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12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12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长:高闯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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