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武某某
谢慧杰
吴某某
宗某花
靳艳辉(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张新枝
李玉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王晨光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卢彦卿
原告谢某某。
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慧杰,系谢某某与武某某的儿子。
原告吴某某。
原告宗某花。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靳艳辉,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崔某某。
被告张新枝。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玉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被告王晨光。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5层。
负责人:柳艺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彦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谢某某四人等人与被告崔某某等五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崔某某、张新枝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王晨光、天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鹿泉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情况,武某某、谢某某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820元,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41359.5元,车损鉴定费1210元,拆验费1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48元/年×19年÷2=78356元,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15天为15410元/年÷365天×15天×2人=1266.58元,共计639181.58元;吴某某、宗某花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820元,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41359.5元,车损鉴定费1210元,拆验费105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15天为15410元/年÷365天×15天×2人=1266.58元,共计560825.58元。冀69E95号轿车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天平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武某某、谢某某损失56000元;赔偿吴某某、宗某花损失56000元。崔晓强从许某某处购买事故车辆,崔晓强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晓强已死亡,被告崔会庭、张新枝在继承崔晓强遗产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武某某、谢某某损失(639181.58-56000)元×50%=291590.79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宗某花损失(560825.58-56000)元×50%=252412.7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武某某、谢某某损失56000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宗某花损失56000元。
二、被告崔会庭、张新枝在继承崔晓强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武某某、谢某某损失291590.79元;赔偿吴某某、宗某花损失252412.79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692元减半收取6846元,由被告崔会庭、张爱枝在继承崔晓强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鹿泉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情况,武某某、谢某某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820元,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41359.5元,车损鉴定费1210元,拆验费1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48元/年×19年÷2=78356元,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15天为15410元/年÷365天×15天×2人=1266.58元,共计639181.58元;吴某某、宗某花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820元,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41359.5元,车损鉴定费1210元,拆验费105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15天为15410元/年÷365天×15天×2人=1266.58元,共计560825.58元。冀69E95号轿车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天平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武某某、谢某某损失56000元;赔偿吴某某、宗某花损失56000元。崔晓强从许某某处购买事故车辆,崔晓强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晓强已死亡,被告崔会庭、张新枝在继承崔晓强遗产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武某某、谢某某损失(639181.58-56000)元×50%=291590.79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宗某花损失(560825.58-56000)元×50%=252412.7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武某某、谢某某损失56000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宗某花损失56000元。
二、被告崔会庭、张新枝在继承崔晓强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武某某、谢某某损失291590.79元;赔偿吴某某、宗某花损失252412.79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692元减半收取6846元,由被告崔会庭、张爱枝在继承崔晓强遗产范围内负担。
审判长:武智勇
书记员: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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