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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正芝
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
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
徐顺荣
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正芝,女。
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住所:谷城县城关镇石某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明学,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顺荣,该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和解,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谢正芝因与被上诉人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正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呈银,被上诉人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徐顺荣、任学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2012年7月,上诉人谢正芝之夫秦永传病逝后,谢正芝要求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支付秦永传生前2002年至2012年拖欠的工资以及抚恤金。因抚恤金由死者遗属领取,权利人为死者遗属,不仅仅是秦永传的妻子谢正芝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谷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2012年7月,上诉人谢正芝之夫秦永传病逝后,谢正芝要求谷城县石某沟水库工程管理处支付秦永传生前2002年至2012年拖欠的工资以及抚恤金。因抚恤金由死者遗属领取,权利人为死者遗属,不仅仅是秦永传的妻子谢正芝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谷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焦静平
审判员:邢军
审判员:李帆

书记员: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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