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连江与谢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连江
李宗双(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侯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连江。
委托代理人:李宗双,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连江为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连江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签订的《转让房院协议》,是在谢某某住院危急时,他人代签所形成,且谢某某本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其当庭亦不承认该事实的真实性,至今双方亦未按协议履行其权利义务。现谢连江提出确认协议有效,并由谢某某交付房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谢连江关于调取谢某某在唐山二院的住院病历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对谢某某病危住院的事实均予认可,该申请也不能充分支持上诉人的主张,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谢连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连江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签订的《转让房院协议》,是在谢某某住院危急时,他人代签所形成,且谢某某本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其当庭亦不承认该事实的真实性,至今双方亦未按协议履行其权利义务。现谢连江提出确认协议有效,并由谢某某交付房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谢连江关于调取谢某某在唐山二院的住院病历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对谢某某病危住院的事实均予认可,该申请也不能充分支持上诉人的主张,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谢连江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高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