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高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翰青,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上海九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翰青,被告上海九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之子谢振伟(事故死亡)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谢振伟于2018年5月20日左右至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5日21点40分许,谢振伟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上述期间,被告每月支付谢振伟工资。原告为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并诉至法院。
上海九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谢振伟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振伟没有办理就业证,是公司厨师的朋友的朋友介绍来打零工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某某系谢振伟母亲,谢振伟系台湾居民。2018年7月25日晚9时40分许,谢振伟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在闵行区程家桥支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又查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内载:“谢振伟……于2018年5月下旬至2018年7月25日在我公司位于闵行区程家桥支路XXX号的九井日料店打工。我公司财务于2018年6月22日转账支付其劳务费233.3元,2018年7月24日转账支付其劳务费3,449.8元,2018年8月24日转账支付其劳务费2,894.2元,共计6,577.3元。”
2019年6月18日,原告以本案讼争事项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沪劳人仲(2019)通字第144号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谢振伟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以上事实,由仲裁通知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民事判决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并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对上述规定予以废止。故在该日之前,谢振伟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在被告处工作应取得就业证,被告没有为谢振伟办理就业证的手续,即使谢振伟已经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也未建立起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谢振伟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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