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琼,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范某某、案外人陈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XXX弄XXX号房屋中属于范某某的价值508,847元的产权份额。原告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范某某、案外人陈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XXX弄XXX号房屋中属于范某某的价值508,847元的产权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3,064.24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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