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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于仰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于仰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于仰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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